江门市质量检验协会简介

 

本协会是由全市(三区四市)的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企事业单位、检验工作者和质量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质量检验专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我市质量检验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政府与质检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质检机构深化改革,面向市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江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的方针与法律法规,宣传质量检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质检机构深化改革、面向市场、扩大业务、促进发展的经验;

(三)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指导方针,以检测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名优产品;

(四)组织、帮助企业贯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强技术基础管理,促进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保障产品质量;

(五)开展产品质量学术活动:普及产品质量知识,举办产品质量分析研讨会和科技科普论坛活动;开展质量检验技术、检验标准的研发和质量控制、生产工艺改进等咨询服务;

(六)协同有关主管部门举办各种质量活动及培训,配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七)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交流合作,与其他质检协会和国内外质检机构建立友好关系,促进与国际接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举办各种服务活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江门市质量检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门市质量检验协会,英文名称:Jiangmen Association Of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缩写:JAQ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的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企事业单位、检验工作者和质量监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我市质量检验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质检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质检机构深化改革,面向市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江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江门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48号(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的方针与法律法规,宣传质量检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质检机构深化改革、面向市场、扩大业务、促进发展的经验;

(三)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指导方针,以检测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名优产品;

(四)组织、帮助会员企业贯彻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企业标准,加强技术基础管理,促进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保障产品质量;

(五)开展产品质量学术活动:普及产品质量知识;组织或协作组织举办涉及产品质量、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分析研讨会和前沿科技学术交流会活动;开展质量检验技术、检验标准的研发和质量控制、生产工艺改进等咨询和培训业务;

(六)积极开展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工作任务;

(七)组织编写内部专业刊物和有关宣传资料,逐步建立网站及公众号等创新模式,服务会员企业;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举办各种服务活动;

(九)承担政府部门的其他委托业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应当拥护本会章程,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无不良记录;

(四)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多年质量监督管理或质量检验工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或从事质量监督管理或质量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者;

(五)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学术领域的工作,有一定成绩和贡献者;

(六)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和领导干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

(四)单位会员应合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江门地域内的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检验单位、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备案);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决定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五)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秘书处于会员入会之日起十日内,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人数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必须为本协会会员;

(二)理事须经本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或指定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无记名方式投票,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和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议;

(九)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设立1名或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民间组织;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个人会员免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每半年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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