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计量学会

《省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 2018-06-22 22:25 | 点击数:5564关闭

省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省定期监督检验工作过程,增强监督检验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省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以及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

二、制定年度计划

(一)征求建议

1.每年10月底省局发函省各有关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征求下一年度监督检验产品目录建议。

2.主办人11月中旬前将各部门(单位)反馈的监督检验产品目录建议综合汇总。

(二)初拟计划

1.初拟受检产品目录。主办人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和《广东省质量监督重点产品目录》,重点选择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初拟受检产品目录。

2.初步确定承检单位。主办检验任务一般由省质检站或条件较好的市质检所承担,量大面广产品的检验,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各市质检所承担。主办人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草拟各产品的检验单位。

(三)审核计划

召开处务会,由主办人介绍初拟年度计划情况,拟定年度计划,并由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分别在年度计划上签具审核意见。

(四)审定计划

质监处每年12月初将拟定的下一年度计划报局领导审批。

三、组织实施计划

(一)下发计划

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以省局文件下发全省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确定抽查方案

1.各承检机构接到省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后,应在15天内提出《检查细则》(附磁盘),主要包括: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检验费用;抽样数量、方法,封样和运送方式;并提出受检企业的建议名单。

2.主办人对承检机构提出的《检查细则》进行审查后,报处领导审定。

(三)下发检验通知

主办人负责草拟监督抽查通知,经处领导审核,报局领导签发后下发各地级以上市局及有关承检单位。

(四)召开监督抽查预备会议

1.一般情况下应召开由处领导、主办人和有关质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监督抽查预备会议,研究有关注意事项,提出工作要求。

2.各承检单位接到检验通知后,应召集有关抽样、检验人员召开相应的检验工作预备会议,明确检验任务,掌握抽样方法,熟悉检验细则,提出有关要求。

(五)抽取样品

1.承检单位抽检人员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布置该产品抽查的文件和抽样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等证件,直接到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严格按规定执行。

2.拒绝抽样的处理。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证件通知,说明、解释抽查工作的性质和有关规定后,仍不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应在抽样单上如实记录。拒绝抽样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六)出具检验结果

1.承检单位严格按《检验细则》和有关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一式一份报省局质监处。

3.省定期监督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密,在检验过程中,不得就检验情况与企业联系,不得受理任何人、企业对检验情况的询问。我局未正式公布或通报抽查结果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检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七)受检企业确认检验结果

1.承检单位在向省局质监处报告检验结果,并经省局质监处领导同意后,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及时寄送或转交受检企业,并详细做好寄出时间记录。

2.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八)省局安排复检

1.主办人收到企业就申请后,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在申请书上加具审查意见并报处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复检。

2.处领导批准复检后,主办人将《监督检验复检委托书》交原承检单位,必要时也可委托其他机构检验。复检的样品应为原抽样被封存于企业的样品,或是承检机构留存的、保持原样状态的样品;复检项目原则上按检验细则。不合格项目如与其他项目无关联的,经征得处领导同意后,可以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3.承检单位检验完毕后,不论是否改变原检验结论,都应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或结果上报省局,由省局根据检验结果和有关情况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通知受检企业和承检单位。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果不同的免收检验费,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相同的,要收取检验费。

(九)承检单位上报检查工作总结

1.全部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有关统计表和工作总结(附磁盘)按《省定期监督检验上报材料要求》报省局质监处。

四、监督检验结果后处理

(一)抽查结果的分析

1.经办人对抽查结果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包括下列内容的处理意见:

(1)按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将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移送查处的规定(试行)》,提出应立案查处的产品名单。

(2)必须清出市场的产品及理由。

(3)分另发红、黄牌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4)提出对某一行业或区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整顿意见。

2.召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会议,通报监督检验结果,征求对后处理工作的意见。

3.质量监督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及经办人研究确定有关业务处室和经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二)公布抽查结果

1、主办人综合汇总承检单位上报的材料后,草拟《广东省定期监督检查产品质量通报》,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后下发各地市局,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2.召开新闻通报会,向新闻单位通报抽查结果。

3.通过公告或其它途径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产品不合格企业后处理

1.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检验机构或有关部门,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以提高全行业该类产品的质量水平。

2.责令企业整改。

(1)给省定期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下发《产品不合格企业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整改,并给予黄牌警示(直接责令停产整顿的或在下发整改通知书之前已经整改完毕,并复查合格的生产企业除外)。

(2)企业整改

企业收到《产品不合格企业整改通知书》后,应向省局提交整改报告,并同时抄报当地市局。企业按要求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企业向省局提出书面要求延长整改期的,省局质监处可视情况给予批准。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毕后,向省局提交经当地市局加具意见的申请复查报告。企业整改期间,当地市局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3)不合格产品的复查

复查工作一般委托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省局质监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安排复查。对于某种产品需要委托市局复查的,在省局布置抽查的通知中或抽查结果的通报中说明。对于此种产品,市局在收到申请复查报告后,自行安排复查。其复查检验工作应委托有法定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

承担复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检验细则》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按照要求将检验报告交当地市局质监科(处),再由质监科(处)通知或转交被检企业。由省局指定检验单位的,则检验报告直接交给省局质监处。

(4)不合格企业确认检验结果。

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对复查结果无异议的,当地局应将检验报告和检验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按规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给予红牌警示或立案查处;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复查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由省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作出是否复检决定。

(5)对拒绝整改企业的后处理。

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整改报告,或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可视为拒绝整改企业。省局对逾期不改的不合格企业予以曝光,并依法安排强制性复查。

安排强制性复查。省局质监处将拒绝整改的企业情况书面报告领导,经处领导批准后,由省局安排抽样检验或经省局同意由市局组织安排,对拒绝整改企业产品进行强制性抽样,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

3.拒检企业后处理。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拒绝监督检查企业,其应受检产品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2)省局对拒检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曝光。

(3)以下与责令整改企业后处理相同。

4.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后处理。

(1)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

对监督抽查中,质量问题严重或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不合格项目是主要项目的;经责令整改、复查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企业,一般应责令其停产整顿,给予红牌警示。

对上述不合格企业,由主办人填写《红牌警示报批表》报处领导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一个星期内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市政府和市局。

(2)企业停产整顿。

企业收到《停产整顿通知书》后,应立即按要求停产整顿。企业按要求停产整顿完毕后,向我局提交经当地市局加具考核审查意见的申请复产报告。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当地市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省局质监部门收到复产申请报告后,经处长审核同意,一个星期内向企业发出《试产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市局。

(3)省局安排复查。

省局下发《试产通知书》30天内,一般由当地市局组织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上报省局质监处,或由省局直接安排抽样、检验。

抽样单位应在收到省局《抽样委托书》10天内完成对企业试产后首批产品的抽样工作。

质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按省局要求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交受检企业,同时抄送当地市局。

省局收到《检验报告》后10天内,向合格企业下发《复产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市政府和市局。企业收到《复产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销售。

(4)不合格企业确认检验结果。

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复查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再复检的,省局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复检;企业无异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5)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企业后处理。

对不合格企业给予曝光,并责令停产。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全认证和质量认证的企业,省局通知或建议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书。

对不合格企业省局致函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后处理工作总结、上报

1.各地市局质监科(处)要及时将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检验情况上报省局质监处(包括黄牌、红牌的复查合格率),并按省局要求填写有关表格。

2.后处理工作完成后,质监处主办人应按月及时总结后处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发黄、红牌数、提交整改报告数、安排复查数、复查合格数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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