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计量学会

食品包装条码的管理与法治
发布日期: 2008-06-22 12:03 | 点击数:79491关闭

食品包装条码的管理与法治

纪念《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颁布五周年

为了保证包装食品和商品条码的全球性应用与承担的法律责任,条码法规是其保证的法律规范之一。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亦有明文规定。

今年春天,我国安徽省质量监督局发现某县食品饮料厂的饮料包装上使用8+1位条码,而不是标准的EAN-13位条码,引发了一场条码法制的全国性讨论。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本案属于“伪造商品条码”,不能用8+1位组织机构代码代替商品条码,这是一种误导消费的故意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应该依据本法31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应处以10000元罚款。另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一种涂改组织机构代码行为,同时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可依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3条进行处罚。第三部分人认为,这是不真实标注产品标识的行为,而非伪造或涂改,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责令改正和处罚。还有少数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都无标注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处罚。

有关专家认为:①包装食品(产品)标识上可以标注组织机构代码,但应予说明;②标注组织机构代码不构成伪造商品条码,因无法律依据;③对故意以组织机构代码冒充商品条码行为,应予以查处,这属于伪造商品条码行为。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于这种个案的出现,说明我国有些食品企业对食品包装(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重视,或不了解,这在加入WTO一年半之后的今天确实令人吃惊。如果是国内销售商品,POS系统无法识别,限制了流通使用;如果是出口商品条码有误,则可能会涉及退货、赔偿等国际纠纷。我们应当知道,国外对商品条码质量有严格的规定,有严厉的惩罚条文,例如美国KMART规定:“供应商的商品条码不合格,第一次罚款1万美元,第二次罚5万美元,第三次罚10万美元……”

综上所述,包装食品(商品)条码对我们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商业行为,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规定。最近,我国推出《商品条码应用指南》,制订了《中国条码推进工程计划纲要》,它们的实施将使我国条码在5年内有大的突破,为我国食品和商品包装,为世界贸易做出新的贡献!(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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