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质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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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回答
发布日期: 2018-06-22 23:04 | 点击数:6549关闭

1.产品质量监督有几类,各指的是什么?

答:产品质量监督,根据实施监督的部门不同,总体上可分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类。

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和实施下,对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社会监督:是指消费者和用户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以及新闻机构和舆论的监督。

2.国家监督抽查指的是什么?

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3.省(市)监督抽查指的内容?

是省(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重点产品同时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抽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拔款。

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布。定期监督检验按国家规定收取检验费。

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应按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文件或委托书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应符合标准或有效文件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含转化成企业标准的国外标准)、经济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有效文件或委托书规定的期限上报检验结果。下达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检者。被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经复检证实原检验结果有误的,应即改正并免收复检的检验费;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应予维持并由申请复检者承抽复检的检验费。

4.《产品质量法》中监督抽查时限及监督抽查的间隔时限是多长?

答:抽查是有时间限制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一次。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5.《产品质量法》中封存扣押时限是多长?

答:《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并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是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此可见,封存扣押的时限是七天,七天内应作出处理决定。坚决杜绝久封不解,避免造成赔偿。

6.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厂家有何处罚?

答: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分如下几类情况处罚:

a).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d).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情请查看:法律法规->第五章罚则  

7.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8.监督抽查相关问题解答

答: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的产品,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定要求的,由检测中心提出意见,经国家标准局商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介绍信"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一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

9.送检产品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取得报告?

答:送检产品一般在两星期内可以取得报告。

10.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在多长时间内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性抽查?

答: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性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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