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后处理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
2018-06-22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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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后处理工作程序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后处理工作过程,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公正性,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后处理工作。
二、公布抽查结果
(一)拟定、下发《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质量情况通报》。
1.收到国家局下发的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质量情况电脑软盘和通报文件后,经办人对我省受检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包括下列内容的处理意见:
(1)按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将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移送查处的规定(试行)》,提出应立案查处的产品名单。
(2)必须清出市场的产品及理由。
(3)分别发红、黄牌的不合格生产企业名单。
(4)提出对存在行业性和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整顿意见。
2.召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会议,通报我省受检产品质量情况,征求对后处理工作的意见。
3.质监处领导及经办人研究确定有关业务处室和经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4.经办人根据我省受检产品质量情况和后处理工作意见,按程序拟定、下发《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质量情况通报》。
(二)召开新闻通报会,向新闻单位通报抽查结果。
(三)通过公告或其它途径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三、产品不合格企业后处理
(一)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以提高全行业该类产品的质量水平。
(二)依法查处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
1.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分析,经处领导同意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2.移送查处工作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将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严重产品移送查处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责令企业整改。
1.下发《产品不合格企业整改通知书》。
(1)《通报》中所列的产品不合格企业,除应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之外,其余均应责令整改,并给予黄牌警示(在下发《通报》前已经整改完毕,并复查合格的企业除外)。
(2)下发《国家监督抽查广东省产品质量情况通报》5个工作日内,由主办人填写《黄牌警示企业汇总表》,报分管处领导批准后,向企业下发《不合格企业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市局。
2.企业整改
(1)企业收到《产品不合格企业整改通知书》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并于15天内向我局提交经当地市局加具意见的整改报告,企业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经企业申请,省局批准,也可延长。企业整改期间,当地市局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2)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交经当地市局加具意见的申请复查报告。
3.省局安排复查
(1)省局收到企业申请复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下发《抽样委托书》和《复查委托书》。
(2)抽样单位应在收到《抽样委托书》10个工作日内按《抽样工作程序》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任务由当地市局承担的,经封样后样品由企业自送。
(3)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如期完成检验工作,并按省局要求将检验报告和《复查结果通知书》交受检企业,同时抄送省局和当地市局。
(4)必要时省局可委托市局进行复查。
4.不合格企业确认检验结果。
企业收到《复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15天内,对复查结果为不合格来提出异议的,省局将按规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给予红牌警示;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复查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复查的,省局可视情节决定是否安排复查。
5.对拒绝整改企业的后处理。
(1)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整改报告,或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可视为拒绝整改。
(2)省局对逾期不改的产品不合格企业予以曝光,并依法安排强制性复查。
(3)安排强制性复查。省局质监处将拒绝整改的企业情况书面报告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和质量监督部门按行政执法程序对拒绝整改企业产品进行强制性抽样,并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复查检验。
(四)顺企业后处理。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拒绝国家监督抽查企业,其应受检产品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2.省局对拒检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曝光。
3.以下与责令整改企业后处理相同。
(五)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后处理。
1.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
(1)对监督抽查中,质量问题严重或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不合格项目是主要项目的;经责令整改、复查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企业,一般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给予红牌警示。
(2)对上述不合格企业,由主办人填写《红牌警示报批表》和《红牌警示汇总表》,报处领导审核,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一个星期内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市政府和市局。
2.企业停产整顿。
(1)企业收到《停产整顿通知书》后,应立即按要求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当地市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2)企业按要求停产整顿完毕后,向我局提交经当地市局加具考核审查意见的申请复产报告。
(3)省局质量监督部门收到复产申请报告后,经处长审核同意,一个星期内向企业发出《试产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市局。
3.省局安排复查。
(1)省局下发《试产通知书》30天内,向抽样单位和质检机构发出《抽样委托书》和《复检委托书》。
(2)抽样单位应在收到《抽样委托书》10天内完成对企业试产后首批产品的抽样和送样工作。
(3)质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按省局要求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交受检企业,同时抄送省局和当地市局。
(4)省局收到《检验报告》后10天内,向合格企业下发《复产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市政府和市局。企业收到《复产通知书》后才可以恢复正常生产、销售。
4.不合格企业确认检验结果。
如果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企业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15天内对复查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再复查的,省局可视情节决定是否安排复查;对复查结果无异议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5.复查结果为不合格企业后处理。
(1)对不合格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曝光。
(2)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全认证和质量认证的企业,省局通知或建议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书。
(3)对停产整顿后仍不能生产合格品的企业,省局致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六)后处理情况上报
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主办人应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按季度及时总结后处理情况,经处领导审核后上报国家局。 |
主办单位: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质检部15062511
技术支持: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质检部 粤ICP备11076209号